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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未婚同居中女方权益的保护
作者:肖艳平 律师  时间:2013年03月11日
    一、 纠正一个概念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甚至是法律工作者都将没有登记结婚的男女同居关系界定为非法同居。非法是相对合法而言的,非法在法律中的有两种含义,一是违法,即违反法律规定,是明确的;二是不合法,即不合法律规范,至于是否一定违反法律规范则是不明确的。在民事活动中,法无禁止即是自由,传统民法将同居分为婚内同居和未婚同居,我国法律将未禁止未婚同居,因此,将未婚同居称之为非法同居是一种错误的将法不保护的事项称为非法的作法。非法同居是对合法同居的违反,比如有配偶一方与配偶之外的他人同居可以认定为非法同居,因为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上述作法是该义务的违反。在法既不保护,也不禁止的情况下,未婚同居当属一种自由,属民事活动的未婚同居应是合法的。
二、未婚同居与婚内同居
未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尚未缔结婚姻但不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
婚内同居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
在未婚同居情况下,同居不是双方的权利义务,男女双方有同居与否、与谁同居、何时同居的自由。
相对于法律对未婚同居的不加干涉,我国婚姻法对婚内同居的规定也基本上是空白。从学理的角度看,而在婚内同居的情况下,同居是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它主要包括夫妻性生活、夫妻共同寝食、夫妻相互协力等内容。当发生法定事由是可以中止同居义务,如一方重婚、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一方虐待或遗弃他方情节严重、一方已提出离婚诉讼、一方已提出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诉讼、因婚姻关系破裂而协议分居、其他正当事由等。如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他方可以提起夫妻同居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同居的给付判决。但这个判决在性质是不可以强制执行的。如拒绝同居一方不遵从法院做出的同居判决,对方可以免除生活保障义务,不负担生活费用;拒绝一方在判决生产后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法院同居判的构成遗弃,他方可据此起诉离婚,因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未婚同居的主要人群及其特点
1、未婚同居的主要人群:
未婚同居男女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齡;(低齡欲结婚)
经济基础差,男女双方或一方处在事业发展初期,承诺经济条件成熟后结婚;(刚毕业不久的恋人)
男女双方愿意并处在“试婚”阶段;(正欲结婚,包括再婚)
因一双或双方家庭反对结婚,但又不愿意分手;(双方感情好,但家庭不看好)
一方通过同居骗钱或骗色;利用他方的感情依赖达到自己的目的;(采花贱或感情骗子)
老来结伴(只形成事实共同生活,不希望产生与结婚相似的法律后果)
2、未婚同居的主要特点
未婚同居具有结果不确定性,未婚同居可能产生三种结果,一是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同居,最后登记结婚;二是未婚同居的男女双方一直持续该种关系到相对长的时间;三是解除未婚同居关系。
未婚同居关系本身不为法律所调整,法律不干涉这种关系,依道德和社会文化来约束。
未婚同居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
未婚同居期间男女双方虽无法定权利义务,但却产生大量意定权利义务,有时是明示的,有时有默示的,若行为时不明示,事后诉争时取证极为困难。
四、未婚同居下的双方权利义务
我国法律对未婚同居持中立态度,不加干涉,因此不可能就未婚同居下的男女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未婚同居下的男女双方不受法律保护。应当看到,未婚同居下的男女也是一般的民事主体,应享有一般的民事权利和履行一般的民事义务。法律不保护未婚同居下男女同居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但与引相关的财产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依然是受法律保护的,男女双方依法建立起来的其他关系,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可以说,我国目前法律对未婚共同居是通过间接调整的方式实现的。只要男女双方依间接法律规范活动,是实现合目的的民事权益。
五、女方如何在未婚共居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同居关系本身的保护。由于我国法律不保护纯粹的未婚同居关系,因此,该种关系保护更多的是依靠一种生活关系和社会关系来维持,而不是依靠法律关系来维持。相对于闪婚等感情基础不牢固的婚姻关系,未婚同居的男女双方一般都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如果想稳定和巩固这种同居关系,最好是在条件成熟时,双方登记结婚。
2、未婚同居下的财产保护。财产是社会关系的基础,是连接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个纽带。女方注意保护好未婚同居下的财产权益,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也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感情基础。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通常好女方会向法院提出要求男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所谓“青春损失费”,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支持的。究其原因主要有:第一、该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第二、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很难说一方对另一方造成“青春损失”,两人共渡青春。在缺乏事实与法律的支持情况下,这种请求是不可能得到支持的。相对于这种事后歇斯底里的求救,事前防范更为可取。
这些防范措施主要有:第一,签订未婚同居财产协议,双方约定好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和归属。这样可以解除双方的经济之忧,大家心里都可以预计到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自身财产情况,在解除时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论。原本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青春损失费”如果在财产协议里约定好,法院也会支持的。第二,不签未同居财产协议,在重大财产归属上签订协议,如房产、车辆、投资收益分配等。
以上两种作法各有优缺,第一种是一概而论,即同居关系持续期间所得财产(可协议约定同居关系前的个人财产)的归属一并处理,第二种是就财论归。基于未婚同居的特点,个人以为用第一种立严(确立财产归属的基本原则),用第二种论宽(将特定财产同意给特定人,以示恩惠)是比较可取的。
3、子女抚养权问题。与离婚时确定抚养权不同的是,未婚同居所生子女的抚养自子女出生时就具有不确定性:如果未婚同居的双方在子女出生后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结婚,但未婚同居双方维持同居关系,则未婚同居所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抚养没有区别;如果未婚同居的双方在子女出生后没有登记结婚也未维持着未婚同居状态,则未婚同居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势必受解除同居关系的影响。在不存在同居财产纠纷的情况下,子女抚养权问题则是双方有解除同居关系时争论的焦点。
在一般的未婚同居关系中,男方可能经济优势相对明显,若在解除同居关系时解决子女抚养权问题,女方不见得有优势,而在很多的现实案例中,在未婚同居中,女方可能多次人流,是否能够再生子女具有不确定性,如女方未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对女方的心理打击是巨大的,对其今后生活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因此,关于未婚同居中子女抚养权问题最好是在女子出生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时通过协议方式约定好,确保女方的优先抚养权(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未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情形下,由子女抚养子女,男方支付抚养费)。
4、未婚同居期间的损害赔偿。在未婚同居期间,男方有符合侵权责任法的侵权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女方要求赔偿自不待言,但应当注意两年的诉讼时效。这里要讲的主要是男女双方均无过错,或有共同故意而由女方承担了不利后果的损害赔偿。比较常见的就是所谓青春损失费,或绝育赔偿。关于青春损失费前面已经述及,事前约定是可以的,而事后求则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此外,在未婚同居期间,可能因男女双方或一方的个人计划、经济条件、思想准备不足、家庭反对、身体等各方面而一次或多堕胎,最后导致女方不能生育。在未婚同居期间,由于同居关系的持续,女方不太可能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即使请求了,也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因为堕胎是女方的自愿行为、堕落与不能生育之间的因果关系很难认定、很难认定男方对不能生育的结果有过错)。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再提出上述的损害赔偿,更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了。因此,最好是在行为前签订附条件的协议,所附条件是解除同居关系或未能登记结婚时女方不能生育(不问原因),男方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对未婚同居,女方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应当做到,事先防范,先小人后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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